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有哪些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的规定: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5)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6)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
传递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收发和传递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什么渠道?
1.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专用保密渠道。
2.保密也是分为等级的,有一般秘密,有重要秘密,按秘密的等级不同,涉密载体通过的渠道也不同。
3.一般秘密载体的传递可通过单位专用的计算机网络由专职保密人员发出。重要的涉密载体则通过专职人员护送到相关涉密单位由专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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